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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省市企业在说还是施工,职工发生工伤,是否应当申报?
2012-03-17 18:41:50
【案情概要】
A公司是福建省的一家大型建筑企业,2010年在金山区承接了一项道路建设工程。外来从业人员李先生系A公司招聘的一名职工,在该建设工地工作。3月,李先生在工地上作业时,不慎摔伤,造成全身多处骨折。事发后,单位将李先生送往当地医院住院治疗。6月李先生伤情好转出院,并向金山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区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李先生所受伤害为工伤。
【焦点分析】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A公司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供该公司的注册地是福建省某市,并非上海市辖区。因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的规定,李先生发生的工伤事故,不应由金山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而是应该向A公司注册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在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金山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受理了李先生的工伤认定申请。
本案中,A公司招用的职工李先生在该公司的注册地(福建)和金山区均未参加工伤保险,因此根据以上《通知》的规定,李先生在该工地发生工伤应由金山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因此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认定李先生的事故为工伤并无不妥。
【案件启示】
建筑和道路施工企业在用工方面由于存在人员流动性大、跨区经营等特点,缴纳保险存在一定难度,但是建筑行业又是工伤事故的高发行业,作为施工单位还是应该做好参保工作,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此案中的A公司,由于未为李先生参保,最后由企业承担了李先生的所有工伤待遇费用。 (汪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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