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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头不具备用工资格 建筑公司对工伤担责

2012-02-05 21:22:49

 

 

     根据相关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工地拆卸龙门架时,因提升用的钢丝绳突然断裂,小姜不幸从约27米高处坠落地面,造成全身多处骨折并伴有部分瘫痪,虽然所在的建筑公司为他支付了大部分医疗费并一次性补偿4万元,但因为小姜的临时工身份而不愿意为其申请工伤认定。

  去年8月,在小姜的申请下,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小姜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书。

  建筑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工伤认定书。

  2011年12月28日,中原区法院庭审了此案。法院认为,建筑业是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行业,近年来,为了保障建筑工人的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其他部委颁布了一系列行政规章,用以加强建筑业劳动合同管理,推进建筑业工伤保险。

  该案中施工队并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应由建筑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其与小姜自用工之日起即建立劳动关系。

  昨天,中原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建筑公司撤销工伤认定书的诉讼请求。

  主审该案的高青法官告诉记者,当前,建筑行业有大量临时务工人员,建筑领域存在的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施工作业班组、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是不能作为用工主体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筑企业承担相应的责任将更有利于劳动者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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