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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注销后继续经营 发生工伤事故仍需赔偿

2014-04-08 18:48:55

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单位注销后继续经营,员工发生工伤事故,请求单位支付工伤赔偿款的劳动争议案件。该案经法院调解,受伤的劳动者顺利地获得了一次性赔偿。

2011年2月,从江西来苏州打工的王小海,经老乡李老板聘请,进入李老板经营的吴江一家五金制品厂工作。2011年3月,由于经营不善,工厂负责人李老板申请注销五金制品厂。3月底,该厂经登记部门核准注销。但注销后,五金制品厂并未停止生产,仍开展一定的经营活动。2011年5月18日,王小海在工作中受伤,虽然工厂负责人李老板支付了医疗费用,但拒绝其他赔偿费用,王小海无奈将李老板告上了法庭。

王小海认为,其发生工伤事故时,虽五金制品厂已注销,但仍从事经营活动,且其所受伤害经劳动行政部门出具《工伤情形判定书》,判定王小海自述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情形,并经鉴定为六级伤残,故要求五金厂负责人李老板支付法定工伤待遇。案件审理中,李老板改变态度,表示同意支付王小海工伤赔偿款,但认为应当按照王小海户籍地江西省的赔偿基数计算工伤赔偿款。

法院审理认为,五金制品厂注销后已无营业执照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继续招用员工从事主营业务工作,属非法用工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其员工遭受工伤事故的,应当由该单位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且应当采用单位所在地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赔偿基数。

该案经承办法官多次沟通协调,并向双方释法明理,李老板终于同意在法院主持下与王小海和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李老板同意支付王小海一次性工伤赔偿款人民币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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