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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协议显失公平可否撤销

2014-05-19 18:05:12

   客户咨询:

   我老乡在公司上班期间发生工伤,但工伤认定后、伤残等级未做前,老板就催着他跟公司签订赔偿协议。协议签订后,公司给了他2万元,就称工伤一事处理完毕,他可以走了。后来他感觉不适,又看了医生,结果有人建议他做劳动能力鉴定。经过一番努力,最终伤残等级也做出来了,为九级伤残,这样对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工伤补偿款就不止2万元了。为此他找公司,希望补足差额,但公司不同意。现在他想申请仲裁,要求撤销该协议,有的说行有的说不行,你说他会得到支持吗?

   律师解答:

  你老乡不服,可以通过法律程序提出来。这里谈谈我个人的理解。

  工伤职工在伤残等级未做出来之前,就与用人单位签订赔偿协议,协议履行完毕之后,劳动者又认为该协议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请求撤销,是否会得到支持?确实有不同看法。

  一种观点认为,赔偿协议有效,不能撤销。因为员工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且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所以该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从履行角度而言,用人单位也已经按协议履行了款项的支付义务,劳动者也已经收到款项,故不能再出尔反尔。另一种观点认为,赔偿协议应予撤销。因为从表面来看,员工是与公司就工伤赔偿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但由于员工在与公司签订赔偿协议时,还没有进行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此时员工对自己的权利内容及状态的认识并不充分,其作出的决定可能导致本身的权利受到损害。而对照法定的赔偿标准,粗算算要七八万元,这样员工实际取得的2万元的赔偿金额就大大低于法定标准了,故协议内容明显对工伤职工不利。因此按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书中约定的工伤待遇标准显失公平,应予撤销该部分内容。

  认为不能撤销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但需要指出的是,该规定还专门注明: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所以目前审理部门要做的,就是对该协议是否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进行判断,是否支持我不做结论,不过我个人还是倾向于第二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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