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工伤赔偿
未为试用职工办社保发生工伤单位埋单
2014-06-09 17:54:12
王某2014年3月8日到临沭某公司上班,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王某试用期为2个月,试用期满再办理社会保险手续。4月16日,王某在操作机器时不慎挤伤左手食指,不得不住院治疗。后王某被认定为工伤9级。王某要求该公司赔偿,该公司以王某还在试用期内为由拒绝,只同意为其报销部分医药费。王某无法接受,到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咨询。
仲裁委答复: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其中,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该法第17条第1款还规定,社会保险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这就是说,劳动者从试用之日起就是单位的职工,在试用期内,除在劳动报酬和劳动合同解除等方面和试用期满后的劳动者有所区别外,其他权利都是一样的,当然也包括享受工伤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项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王某的情况属于工伤。由于该公司没有为其办理工伤保险,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2款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1 共1页
- 上一篇:工伤认定中对“上下班途中”的认定
- 下一篇:非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能否获得双重赔偿

加载中...
律师名片 | |||
---|---|---|---|
姓 名: | 李居鹏 | 职业证号: | 13101200710869100 |
性 别: | 男 | 电 话: | 021-60857666 |
所在律所: | 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 | ||
业务专长: | 劳动法、公司法、合同法、人身损害赔偿。 | ||
首席律师
站内搜索
业务范围
联系我们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漕溪北路333号中金国际广场B座20楼(地铁一号线徐家汇站4、5号出口100米)
邮编:200030
电话:13651900564
email:lawyer800@126.com
邮编:200030
电话:13651900564
email:lawyer800@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