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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为职工申请工伤获确认 职工要求撤销被驳回

2014-07-10 19:14:22

   王某在工作时发生意外受伤,单位为其申请了工伤认定并给予了赔偿,王某却以自己没有申请工伤认定为由要求撤销。最终,王某的诉讼请求被法院判决驳回。
   2013年3月,王某受雇于庄某,从事某厂房和配套工程的水电施工。在工作过程中,他不慎从梯子上滑落摔伤。后施工单位为王某申请了工伤认定,行政机关核实后作出工伤认定书,确认王某受伤为工伤。
   王某认为,通过人身损害民事赔偿救济途径更有利于保护其合法权益,因此,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声称自己并没有向行政机关申请工伤认定,也未亲自提交任何资料,自己对工伤认定并不知情,行政机关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程序和实体均没有法律依据,要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以便其行使民事赔偿的救济权利。
   行政机关辩称,依法受理施工单位为王某申报工伤的申请后,对施工单位提交的材料及事情经过进行了调查核实,程序合法。
   法院审理认为,依照现行的法律规定,在工伤责任与民事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工伤责任取代民事责任。某种意义上,工伤责任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每个工伤责任都与民事责任竞合,如果任由当事人选择救济途径,势必削弱工伤保险的功能和作用,也会影响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积极性,因此当事人不享有选择救济的权利。王某是否知情工伤认定申请事宜,工伤认定申请表及授权委托书上的签字是否为王某本人所签,亦不影响工伤认定的程序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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