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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工伤补偿协议后 职工仍有权申请认定工伤
2015-05-04 22:25:28
2012年,甲某在乙公司工作时受伤,后双方达成协议, 甲某接受赔偿并承诺放弃工伤鉴定。2013年,甲某向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4,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甲某为因工受伤。乙公司诉称,甲某违反协议约定申请工伤认定,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某与乙公司达成补偿协议系民事法律行为,而工伤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两者不能相互代替,乙公司亦不能以协议约定排除其所应当承担的法定强制性义务,故甲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烟台市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并未违反法律规定。
烟台中院行政庭审判长尹鹏亮法官对此提醒广大劳动者,职工与企业达成工伤补偿协议与工伤认定不能相互代替,企业不能以协议约定排除其所应当承担的法定强制性义务,工伤职工仍然有权申请认定工伤。实践中,工伤职工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其通过民事协议获得的补偿多少于应当享受的工伤赔偿,以所谓协议放弃工伤待遇可能损害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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