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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欠薪罪”对劳资双方的影响

2011-04-09 15:05:38

一、 何为恶意欠薪罪?

恶意欠薪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本罪的犯罪构成为:

 

本罪的犯罪客体,既侵犯劳动者的财产权,又侵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自然人和用人单位。若是自然人犯本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用人单位犯本罪的,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的规定处以相应的刑罚。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是以非法占有劳动者劳动报酬为目的。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劳动法律的规定,在劳动者索要劳动报酬时以转移、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经有关部门责令后仍不支付,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刑事立法的背景

 

用人单位无故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目前并不少见,此现象一直无法得到遏制。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立法规定薄弱、柔性、单一。目前关于拖欠工资的行政监督权主要集中在劳动监察保障部门,同时监督权的规定过于笼统,主要表现为要求用人单位限期支付、支付经济补偿和加付赔偿金。上述处罚措施对用人单位几乎不构成实质性的威慑,难以遏制恶意欠薪行为的膨胀。

 

第二,恶意欠薪行为的违法成本过低。一位学者说过,“欠薪现象之所以长久得不到根治,关键在于企业主欠薪的违法成本太低。”的确如此,一方面大多数用人单位根本不认为欠薪行为是违法行为,少数用人单位甚至认为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才是非常态。另一方面,即使用人单位经常无故拖欠、克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由于执法机构的执法力度不强,加之相关法律法规缺少刚性,大多数用人单位不会因此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使被查处也只需要支付工资和赔偿金,违法“成本”相当之低。

 

近年社会上屡次发生的“讨薪女工被辱事件”、“民工讨薪被殴激愤杀人事件”、“连环欠薪”等等一幕幕触目惊心,成为国家重拳出击治理恶意欠薪行为的导火索。恶意欠薪这种社会现象已触及社会道德的底线,此行为直接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严重影响了他们的基本生活来源,恶化了劳动者的生存环境,易诱发一连串社会问题,对劳动者及其家人的生存造成了巨大的威胁,进而影响了和谐社会的稳定。因此,国家审时度势,及时增设此罪,对规范劳资关系,稳定公共秩序无疑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三、对劳动者的意义

 

劳动者可享受双重保护,为获得劳动报酬增加成功筹码。如劳动者遭遇无良企业,黑心老板,在索要劳动报酬的道路上,可以有如下救济途径:

 

(1)与用人单位协商,获取劳动报酬。通过此途径获得劳动报酬的机率较低,除非双方对劳动报酬的计算和支付有争议。否则,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不会有所得。

 

(2)劳动者向相关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获得应得报酬。这是我国劳动法律规定劳动者的权利。但是考虑到现今劳动监察部门执法不力、不严的情形,相关法律规定缺位,即使劳动者投诉有门,劳动者可以足额获得应得报酬的比例仍然不高。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即使在政府干预下,用人单位采取补救措施,老老实实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劳动者拖欠工资,经济赔偿金。这其中,劳动者和监察部门既支出了时间成本,又浪费了一定的行政资源,而作为笑到最后的用人单位,仅仅是支付了应当付的劳动报酬。这种畸形的补救手段,不得不说是劳动者的悲哀。

 

(3)劳动者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在劳动监察部门的监督下如若用人单位仍不支付且数额较大的话,可以恶意欠薪罪将有关责任人员定罪量刑。此条救济路径可以说是最彻底的救济方式。增设此罪可以说为用人单位带上了紧箍咒,也为劳动者提供了双重保护,增加了其与用人单位的博弈力量。

 

四、对用人单位影响

 

(一)大大提高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讲,当用人单位确认其从事违法行为的成本远高于其违法收益时,它会重新衡量是否再从事此行为。这也是恶意欠薪罪设立的目的之一。我国劳动法律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取得报酬的权利。由于种种原因,现实中劳资关系不平衡,获取信息不对称,使劳动者难以获得应得报酬。本罪的增设,使国家公权力介入,为调查取证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方便。同时鉴于刑罚制裁的严厉性,也为恶意拖欠工资责任人对于恶意拖欠行为所要付出的成本进行仔细考量,从而有效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推动用人单位薪酬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本罪的设立给用人单位的薪资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能否及时、足额发放是劳动者最为关心的内容,也是劳资双方之间尤为敏感的话题。这就要求用人单位在此方面要更加注意和防范,在法律框架内建立公平、合理的薪酬制度。实务操作中,一些基本问题比如工资的发放时间,薪酬结构的构成和比例、假期工资的计算、社保的缴纳基数等等,最好都明确规定在员工手册中,尽量做到制度化、透明化、可操作化。虽然本罪的成立需要“恶意”这个前提条件,但是如何界定“恶意”、“恶意”的具体情形等等还有待于司法解释的进一步明确。对于绝大多数的用人单位来说,建立和完善自身的薪酬制度和体系,如何避免产生拖欠工资的争议,最大程度地降低法律风险,是用人单位值得思考的问题。

 

(三)推动用人单位工会的建立和职能的完善。

 

提案将恶意欠薪行为列罪的是全国总工会。工会作为劳动者利益代表者,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以前让很多用人单位疑惑的问题,比如是否应该成立工会?工会的作用何在?工会的设立对企业是否有积极作用等等,随着国家的积极推动以及相关配套措施的出台,都给我们传达了明确的信号——企业应该顺势而为,组建工会并完善其作用和职能。在此过程中,究竟如何组建工会、凭借工会达到与劳动者双赢以及让工会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的作用最大化,是用人单位需要深思的问题。

 

总之,恶意欠薪罪的设立,是劳动者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上的胜利,也是工会履行维护职能的体现。此罪的设立也为用人单位提高人力资源管理、加强制度建设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与此同时,在“恶意欠薪罪”的表述中,存在 “模糊概念”,有待于司法解释明确界定,否则,此罪很容易被“架空”和任意裁量,难以落实兑现,沦为虚设。但此罪设立的积极意义仍值得肯定。在笔者看来,此罪的设立应是解决欠薪行为的起点而非终点,彻底解决欠薪问题任重而道远。

转自www.laodongf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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