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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老板获刑1年半并处罚金5万
2012-04-16 08:49:43
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出于加强民生保护目的,加大对一些严重损害劳动者利益的行为惩处力度,将部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纳入了刑法调整范围。鉴于传统观点认为,欠薪仅仅为欠债,是否支付劳动报酬本质上是民事行为,没有必要将其上升为刑事犯罪,为此,是否应将部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入罪,如何合理界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罪名,使之更具科学性、可行性,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成为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人士热议的话题。
欠薪老板消失
池州东山钙业是一家当地生产氧化钙的私营企业,一直以来,厂里的30多名工人都是按月拿工资,可是从去年初开始,老板章某就延期发工资了,到4月份开始工人们就再也没有拿到工资。
当年8月23日,章某突然逃离池州,后辗转来到辽宁省盘锦市租房居住。随即变更联系方式,断绝了与公司的一切联系。
逃匿辽宁被抓
去年9月6日,工人们来到池州市贵池区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同年9月12日,贵池区人社局正式对此事立案查处,经调查核实,确认该公司自2011年4月至8月20日生产期间共拖欠30多名工人工资,欠薪总额为145369.3元。
同年10月18日,贵池区人社局责令池州东山钙业于三日内向农民工支付被拖欠的工资。当年10月24日,该公司仍未支付拖欠的工资,劳动监察部门果断决定将该案移送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处理。
贵池公安分局刑警大队经侦中队经过摸排侦查,得知章某可能潜藏在辽宁省他的一个同居女友家。 2011年11月17日,贵池警方办案民警远赴辽宁,将章某带回池州。
老板获刑1年半
章某承认拖欠工人工资,他表示是因资金紧张,公司实在无法维持,所以不得不潜逃在外。同年12月1日,章某被检察机关正式批捕,12月28日案件被公安机关正式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贵池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章某违反劳动管理法律法规,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劳动部门责令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归案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41条规定: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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