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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年休假的申请与批准

2012-04-20 18:31:20

 

主持人:在年休假问题处理上发生争议从而导致劳动合同解除的纠纷案件中,以下情况最为常见:员工在法律规定的天数内申请年休假,公司不予批准。员工认为享受带薪年假是其权利,于是便自行休了年假;公司则认为公司未同意,员工这样擅离岗位的行为属于旷工,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对簿公堂时,双方对单位是否违法解除展开激烈的辩论。遇到这种情况,想请教,我们应如何正确的认识与处理?


张强林:对这个问题处理的核心就是要弄清楚双方的权利义务。《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唐毅: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虽然享受带薪年休假是法律规定的劳动者的权利,但是如何安排年休假则是用人单位的权利。一般情况下,公司安排员工年休假应该统筹兼顾工作需要和员工个人意愿。如果员工提出年假申请,公司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不予批准,这是公司的权利。倘若员工一意孤行,未经公司同意擅自休年假,这样的行为并无法律依据,严重的,的确将导致劳动合同解除,公司的行为并无不当。


张强林:对于用人单位来说,若因成本控制等原因不希望支付三倍工资的,则应在年内对未休完年假的员工进行统筹安排休假,或征得员工本人同意后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单位规章制度中类似“员工应主动申请年休假,过期作废”的规定是经不起法庭上的推敲的。“如何安排年假”是用人单位的权利,但“安排年假”是用人单位不可推卸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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