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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心请假不当被解除劳动合同

2011-02-02 11:03:27

    谷丽所在公司的管理制度及其与员工的劳动合同中均规定,员工连续旷工3天或年度累计旷工6天以上的,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因病请假,需有医院开具的休假证明;一时来不及请假的,应在24小时内通知,并在48小时内凭医院证明补办书面手续,否则按旷工算。近日,谷丽因身体不适通过电话向领导请假4天,领导表示同意。4天后,谷丽要求补办书面请假手续,部门领导却否认谷丽曾经请假,并拒绝补办。现公司以谷丽严重违反规定考勤纪律为由,解除了与谷丽的劳动合同。因谷丽不服而成讼。
    法院审理认为,公司的做法并无不当。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也指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此案的教训在于,劳动者向单位请假时应当注意:尽量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如本人有急事或生病不能亲自请假,可请家人或同事代办,也可以通过发快递等方式邮寄请假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并保留邮寄票据和回执,还可通过电话、传真请假,但要保留文字、视听资料。
 
  • 作者:廖春梅
  • 来源:劳动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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