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工时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工资工时
年终奖应不应该发给离职员工?
2012-01-26 13:26:23
□案情简介
周某2009年10月进入上海某金属加工有限公司工作,与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劳动报酬为每月5000元。2010年2月,公司给全体在职员工发放了2009年度的年终奖金,尽管周某在2009年10月才入职,但公司也按比例给他发了年终奖。
2010年12月,周某向公司提出辞职。2011年1月,周某正式离职。2011年3月,周某得知公司在2011年2月发放了2010年的年终奖,故向公司提出其在公司工作已满一年,虽然已离职,但也应当向其支付2010年度的年终奖。
公司表示,发放年终奖时周某已离职,故不同意他的请求。周某即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其2010年度的年终奖。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员工年终离职,公司是否还需支付年终奖?
公司认为,公司发放年终奖时,周某已离职一个月。双方的劳动合同中也没有年终奖的约定,故对于一名已经离职的员工,公司没有为其发放年终奖的依据。故要求仲裁庭驳回周某的请求。
周某认为,年终奖是公司对于员工上一年度工作的奖励,也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虽然他在公司发放年终奖时已离职,但公司也不能因此克扣其上一年度的年终奖,而应当根据其在2010年度工作表现,发放其年终奖。
□裁判结果
仲裁委认为,公司在2011年2月发放的奖,明确为2010年度的年终奖。虽然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对年终奖没有明确约定,但根据相关规定,年终奖应当作为劳动报酬的一部分,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的基本义务。2010年度,周某一直在岗工作,不能因为劳动者在发放奖金时已离职而单方不予支付。经过调解,公司同意按周某月工资的标准支付其3个月工资的年终奖,周某也表示同意。
□律师点评
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李居鹏律师认为:
要搞清楚年终奖是否应当发放、如何发放的问题,首先应理解年终奖的性质究竟是什么。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一)生产奖;(二)节约奖;(三)劳动竞赛奖;(四)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五)其他奖金。”
即年终奖属于奖金的一种,属于劳动报酬的一种,主要功能是奖励员工过去一年为单位做出的贡献,其分配形式亦是多种多样。,比如,绩效考核奖主要是根据单位一年来的经济效益和员工的工作业绩而计发,激励奖则更侧重于在新一年对员工提出新的工作要求,鼓励员工更积极地发挥作用。
其次,年终奖怎么发还要看单位的规章制度。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强制规定年终奖应如何发放,而是将奖金发放的自主权更多交给了企业,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发放。但企业在发放年终奖的过程中,仍应以劳动法律法规为准绳。一般认为,年终奖的发放是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其发放制度理应经过民主程序,充分听取员工意见。当然,企业也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就相关内容与员工个别协商约定。
根据目前的劳动争议司法实践,审理过程中主要还是依据企业的规章制度,企业应就年终奖的具体发放条件、发放形式、发放金额等方面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企业没有任何规定,则应当按照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一般法律原则来发放员工的年终奖。通常的观点认为发放年终奖是用人单位自主给予员工的一种福利待遇,法律并无要求用人单位发放年终奖,也没有发放的具体规定。因此发放年终奖金并非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劳动者不可强求用人单位发放年终奖。
再次,在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年终奖应遵循同工同酬原则。本案例中周某所在公司在发放年终奖时,既没有制订相应规定,也没有与员工约定相应的工作指标、奖金享受条件等,实际上是公司对于员工在过去一年的工作中正常出勤、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的一种奖励,应当属于正常劳动报酬的一部分,在员工提供了相应的劳动之后,不得以离职为由无故克扣。换言之,年终奖实际上是对一名员工过去一年工作的一个总体评价,因此是否应该发放主要由该员工当年度考核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情况来决定,而与发放时间没有关系。这如同企业发放工资道理一样,不能因为公司当月工资都是放在下月发放,就拒绝发放员工离职前最后一个月的工资。
所以,本案例中,企业在没有劳动合同约定、规章制度规定加以支持的情况下,仅以发放年终奖时员工已经离职作为拒绝发放奖金的抗辩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最后,又到了岁末年终,年终奖怎么发成为不少企业纠结的一个问题。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实践角度看,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合情、合理、合法地发放年终奖。除非企业已就年终奖的享受条件通过法定形式明确告知员工,否则,员工辛辛苦苦工作将近一年,却未拿到年终奖,不仅离职员工本身会觉得未被公平对待,其境遇也会对在职员工产生负面影响,动摇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长远来看,这将不利于整个企业的健康发展。

律师名片 | |||
---|---|---|---|
姓 名: | 李居鹏 | 职业证号: | 13101200710869100 |
性 别: | 男 | 电 话: | 021-60857666 |
所在律所: | 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 | ||
业务专长: | 劳动法、公司法、合同法、人身损害赔偿。 | ||
首席律师
站内搜索
业务范围
联系我们
邮编:200030
电话:13651900564
email:lawyer800@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