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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补助费需要以劳动能力鉴定为前提吗?
2011-06-04 18:58:56
案情介绍: 六月的一天,一家公司的人事科科长找到了劳动咨询事务所,要求咨询有关劳动法律方面的问题,并说明员工已申请仲裁,公司不知该如何应诉。 事情是这样的:该公司有一名员工高某,2007年3月进公司,双方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三个月。在试用期内,高某的右眼被诊断为急性黄斑出血,随即医院开出病假单。三个月过去了,高某的病情仍未好转,而该公司工作岗位全是电脑操作,视力不行,很难上岗就职。因为公司对视力的要求标准是裸视1.0以上,鉴于高某的情况,公司在高某医疗期结束后与其解除了劳动关系。可不久,公司接到仲裁委的应诉通知书,原来,高某将公司告上仲裁庭,要求公司支付医疗补助费。公司觉得很冤,认为已经支付了经济补偿金,怎么还要支付医疗补助费? 仲裁审理中,高某称:在试用期内本人患了急性眼疾,根据医生的要求在家休息。三个月过去了,恢复的情况不是很好,医生建议继续休息。当把这情况告诉公司时,公司表示,医疗期已满,因无法安排工作,只能解除劳动关系,但未支付医疗补助费。所以要求公司支付这笔费用。 公司辩称:高某在试用期内患病,按照规定给予了三个月的医疗期,现在医疗期满,而高某仍不能从事工作,公司是按照规定解除合同,并无不妥。再说根据相关规定,高某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后才能申请医疗补助金,因此不同意高某的请求。 仲裁结果:仲裁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认为,高某患病在家休养,公司给予了三个月的医疗期并无不妥。医疗期结束后,高某仍不能从事公司安排的工作,公司按照规定解除与高某的劳动合同,应该说也没有问题。但是,问题出在解除合同后的补偿问题上。公司认为应经过劳动能力鉴定之后才能享有医疗补助费,这是对法律的不了解不熟悉。根据相关规定,员工在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的,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但除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六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公司认为须通过劳动能力鉴定之后,那是误解。经仲裁委的调解,公司表示,只要有法律规定,就应当遵守。这起争议在和谐的气氛中得到解决。当然,这与用人单位的事前咨询,对法律有了一定的了解且有了一定的思想准备也有关系。 案件评析: 本案的焦点是,用人单位因高某医疗期满无法正常上班而解除合同后,应支付哪些相关费用?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二条、四十四条规定,因员工医疗期满无法正常工作也无法胜任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还要支付不低于其本人工资的六个月收入的医疗补助费。而这笔费用是不用经过劳动能力鉴定的。劳动能力鉴定,是确认工伤以后进行伤残级别鉴定的程序,与支付医疗补助金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因此不能混为一谈。用人单位之所以在开庭前,去有关部门咨询,其实也已经察觉到处理的方法可能有误,但不知问题在哪,不知法律是如何规定的。明年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在原《劳动法》的基础上,相关调整的和增加的内容不少,希望企业在这方面及时补上这一课。 案情介绍: 六月的一天,一家公司的人事科科长找到了劳动咨询事务所,要求咨询有关劳动法律方面的问题,并说明员工已申请仲裁,公司不知该如何应诉。 事情是这样的:该公司有一名员工高某,2007年3月进公司,双方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三个月。在试用期内,高某的右眼被诊断为急性黄斑出血,随即医院开出病假单。三个月过去了,高某的病情仍未好转,而该公司工作岗位全是电脑操作,视力不行,很难上岗就职。因为公司对视力的要求标准是裸视1.0以上,鉴于高某的情况,公司在高某医疗期结束后与其解除了劳动关系。可不久,公司接到仲裁委的应诉通知书,原来,高某将公司告上仲裁庭,要求公司支付医疗补助费。公司觉得很冤,认为已经支付了经济补偿金,怎么还要支付医疗补助费? 仲裁审理中,高某称:在试用期内本人患了急性眼疾,根据医生的要求在家休息。三个月过去了,恢复的情况不是很好,医生建议继续休息。当把这情况告诉公司时,公司表示,医疗期已满,因无法安排工作,只能解除劳动关系,但未支付医疗补助费。所以要求公司支付这笔费用。 公司辩称:高某在试用期内患病,按照规定给予了三个月的医疗期,现在医疗期满,而高某仍不能从事工作,公司是按照规定解除合同,并无不妥。再说根据相关规定,高某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后才能申请医疗补助金,因此不同意高某的请求。 仲裁结果:仲裁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认为,高某患病在家休养,公司给予了三个月的医疗期并无不妥。医疗期结束后,高某仍不能从事公司安排的工作,公司按照规定解除与高某的劳动合同,应该说也没有问题。但是,问题出在解除合同后的补偿问题上。公司认为应经过劳动能力鉴定之后才能享有医疗补助费,这是对法律的不了解不熟悉。根据相关规定,员工在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的,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但除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六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公司认为须通过劳动能力鉴定之后,那是误解。经仲裁委的调解,公司表示,只要有法律规定,就应当遵守。这起争议在和谐的气氛中得到解决。当然,这与用人单位的事前咨询,对法律有了一定的了解且有了一定的思想准备也有关系。 案件评析: 本案的焦点是,用人单位因高某医疗期满无法正常上班而解除合同后,应支付哪些相关费用?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二条、四十四条规定,因员工医疗期满无法正常工作也无法胜任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还要支付不低于其本人工资的六个月收入的医疗补助费。而这笔费用是不用经过劳动能力鉴定的。劳动能力鉴定,是确认工伤以后进行伤残级别鉴定的程序,与支付医疗补助金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因此不能混为一谈。用人单位之所以在开庭前,去有关部门咨询,其实也已经察觉到处理的方法可能有误,但不知问题在哪,不知法律是如何规定的。明年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在原《劳动法》的基础上,相关调整的和增加的内容不少,希望企业在这方面及时补上这一课。 文/中 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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