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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老板恶意欠薪获刑2年6个月
2012-12-22 12:06:04
张寅 孙奇观 黄振贤
象山一针织制衣厂老板张某,拖欠38名职工54万余元的工资,并对劳动仲裁机构的3次仲裁裁决置之不理,变卖部分工厂财产后携款逃匿。12月17日,象山法院对这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张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张某,50岁,象山人。2002年2月,他开办了一家针织制衣厂。去年6月起,张某在经营制衣厂期间,因资金不足、周转困难而开始拖欠职工工资,至今年1月,拖欠38名职工工资共计54万余元。
今年1月,张某停止制衣厂的生产,变卖了厂里部分二等品或成品针织品,携带部分货款逃匿至上海等地,逃避支付职工的劳动报酬。
之后,象山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先后3次作出仲裁裁决,要求张某支付拖欠的35名职工劳动报酬共计52万余元。仲裁裁决书生效后,张某未在仲裁裁决书规定的期限内支付。
今年2月,又有3名针织制衣厂职工向象山法院起诉,要求张某支付拖欠的工资。6月,法院判决张某支付拖欠的3名职工劳动报酬共计2万余元。判决书生效后,张某仍未在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支付。
后象山县爵溪街道办事处和象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垫付54万余元,用于支付张某拖欠38名职工的劳动报酬。
8月23日,张某在上海被象山警方抓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次日被刑事拘留。9月7日,经象山县检察院批准,张某被逮捕。
在侦查阶段,张某向公安机关交代,他在出逃时,带走了13万元,已全部花完。
此案审理中,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法院认为,张某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法官表示,张某刑满释放后,仍要继续履行还款义务,不能以获刑来抵政府垫付的54万余元欠薪。如果张某出狱后不自觉履行还款义务,法院将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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