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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进职工未满1年带薪年休假工资如何折算

2012-06-13 21:46:35

 

  小张自2010年9月1日到某科技公司工作,之前未在其他单位工作过.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期限为2010年9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小张月工资为2275元,其中包括100元加班费,科技公司均已依法按时支付.2012年1月10日,小张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科技公司支付2011年未休年休假工资1568.97元(2275元÷21.75天×5天×300%).

  科技公司未安排小张休年休假,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2条、第3条之规定,应支付小张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小张到2011年8月31日工作才满1年,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5条:“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3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小张2011年应休年休假天数为:(122天÷365天)×5天=1.67天,故小张2011年应休年休假天数为1天。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1条规定:“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执行。”小张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为:(2275元-100元)÷21.75天=100 元/天。

    同时,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0条:“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因此,科技公司应支付小张2011年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为:100元/天×1天×(300%-正常工作期间已支付的100%)=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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