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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免于刑事处罚 单位如何降低工资
2012-02-20 21:43:34
刘某是某镇政府矿山安全生产监察中队副队长,49岁,身份是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2011年,刘某因收受某矿山企业贿赂2.4万元构成受贿罪,被人民法院免于刑事处罚。市监察局于2012年2月作出了撤销刘某行政职务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要求镇政府请示人社部门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降低其工资待遇。镇政府集体意见是想继续留用该同志,但对降低工资的标准和程序把握不准。那么,怎样做才能符合法律要求呢?
免于刑事处罚是指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法处罚的犯罪分子的一种处理方式。根据《关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52号)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刘某被免于刑事处罚后,可以依据法院或者检察机关认定的违法事实,给予包括降级或者撤职等在内的行政处分。
该案例的特殊性在于,刘某并非国人部发[2007]152号文中所指的事业人员,而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也就是机关事业编制外人员被任命承担行政职务的情形,因此,降低工资待遇应当在遵守劳动合同法的基础上,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执行。根据劳动人事部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职级奖惩暂行处理办法》的通知,“工作人员受降级处分,其职务工资降低一个工资等级。对职务工资为现任职务最低工资标准的,不给降级处分,可给予其他种类处分”。因刘某执行的不是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的等级工资制,而是劳动合同法意义上的约定工资,因此,降低工资的标准可参照工资总额基本相同的公务员工资降低一个工资等级后的工资执行。
劳动合同法要求职工工资通过劳资双方平等协商决定,同时遵守同工同酬原则,但是,如果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这里,镇政府作为用人单位,刘某的行为给单位所造成的损失是不能仅仅以经济损失来衡量的。为了达到既符合法律要求又使当事人满意的目的,镇政府首先应当向当事人讲清其犯罪行为导致的严重后果:其一,虽然被人民法院免于刑事处罚,但其受贿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其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镇政府可以解除其劳动合同,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一旦解除劳动合同,对于近50岁又曾经犯过罪的人来说,很难找到新的工作。其三,犯罪后果给用人单位所造成的影响是严重的甚至是恶劣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追究其政治责任和经济责任。这样做,必定使犯过罪的刘某心服口服,觉得即使降低一定的工资待遇,用人单位能够继续留用也已经是仁至义尽了。具体的手续是,不用变更工作内容,仅仅对原劳动合同中工资项目进行变更即可,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发生法律效力。
来源:山东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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