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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考勤表无员工签字 一方否认则不能被直接采信
2013-12-19 18:28:13
王某于2008年到苍山县某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3年10月15日,王某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及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庭审中,为了证明王某的申诉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该公司提供了王某的考勤记录及工资发放明细表。考勤记录中显示,王某自2012年10月10日起就离开了工作岗位,但上面无王某签字。对此,王某也不予认可。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同时,《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规则》第9条规定:“因用人单位做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解除人事关系、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委员会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就工资与考勤记录而言,由用人单位单方掌握或记录,存在伪造或篡改的可能性,故原则上应由劳动者签字确认。用人单位仅提供未经劳动者签字的工资表和考勤表等单一证据的,如劳动者一方否认,则不能被直接采信。
本案中,该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仅提供了劳动者的考勤表和工资表,对此王某不予认可,而公司并没有提供其他的相关证据进行佐证,故仲裁委对此证据不予采信,该公司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最后,仲裁委依法作出裁决,支持了王某的申诉请求。王时艳并没有提供其他的相关证据进行佐证,故仲裁委对此证据不予采信,该公司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最后,仲裁委依法作出裁决,支持了王某的申诉请求。(来源:山东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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