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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与劳动者签劳动合同 判付双倍工资并处罚金

2014-01-21 16:51:33

   新疆兵团某物业公司聘张某从事保安工作3个月,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张某将该物业公司告上法庭。1月17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由物业公司支付张某双倍工资4000元,并支付经济补偿金1000元。

  2013年8月2日,张某看报纸得知某物业公司人员紧缺,需招聘保安数人,便到该物业公司应聘成为一名保安,但物业公司长期不与张某订立劳动合同,还安排张某多次从事保安工作以外的事务。无奈,10月29日,张某与该物业公司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但该物业公司未给支付相应的赔偿金。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张某不服,隧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张某自2012年8月至10月间在物业公司上班,物业公司与张某未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应向张某支付2012年9、10月的双倍工资4000元。因张某在物业公司工作不满六个月,物业公司应按规定向张某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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