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工时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工资工时

电子邮件作证据证明加班获采信 法院酌定判决加班工资数额

2014-06-05 17:38:08

   劳动者张某以电子邮件为证据起诉某公司支付其休息日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近日,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对加班工资数额酌情进行支持,判决某公司支付劳动者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共5350元。

  张某于2012年5月21日到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起止时间为2012年5月21日至2014年5月20日的劳动合同。2013年6月27日,张某离职。张某起诉称其工作期间其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要求公司支付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共计32735元。某公司称张某已休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并提供了2012年5月至2013年6月的考勤表,考勤表记载原告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已休。张某对考勤表不予认可,同时提供了与考勤表记载内容相反的电子邮件工作记录,电子邮件显示张某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收发工作电子邮件,为某公司工作。某公司对此电子邮件不予认可,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该电子邮件记录的不真实性。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某提供的电子邮件工作记录能够反映出其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存在加班工作情况,应支持张某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但电子邮件只能反映其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存在加班,未能反映出加班工作的时间长度。因此,法院对加班工资数额酌情进行支持,作出上述判决。

  原告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中院,中院判决维持一审。

1  共1页
查看(0)  评论(0)  推荐
注:评论长度不超过1200字还可输入
评论内容:
验证码:
【本评论仅代表个人看法并不代表本网站或站长观点。】
加载中...
律师名片
姓    名: 李居鹏 职业证号: 13101200710869100
性    别: 电    话: 021-60857666
所在律所: 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
业务专长: 劳动法、公司法、合同法、人身损害赔偿。

首席律师

站内搜索

联系我们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漕溪北路333号中金国际广场B座20楼(地铁一号线徐家汇站4、5号出口100米)
邮编:200030
电话:13651900564
email:lawyer800@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