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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取工资未成擅扣公司货物,构成不当得利反成法庭被告

2014-06-11 18:22:47

基本案情:

原告XX公司与被告刘某于2012年6月25日签订劳动合同,被告刘某在原告处从事仓库管理工作。后刘某因不满单位拖欠其一月工资,于2012年8月30日上午打电话给原告公司驾驶员李某,称“部队的人”需要15箱贵宾洋河蓝钻酒,让李某到会计徐某处开票。李某开票后到被告所在的仓库准备发货时。被告称与客户未联系好,要求暂不发货。等至中午下班对方仍然未来。在李某走后,刘某假冒“王二”一名在李某递来欠款单一联上冒签,并将15箱贵宾洋河蓝钻酒提走,并在随后不久离开该公司,走时还带走该公司8月份仓库的入库、出库单据。原被告双方就焦点问题互相出示证据并进行辩论,该案证人XX公司司机李某、会计徐某、员工孙某、沈某均出庭作证:证实XX公司没有收到所谓王二的付款,但是公司的15箱贵宾洋河蓝钻酒却被提走。被告刘某仅能提供当日的出入库蓝色仓库联1张及2012年9月1日盘点情况表1份,且蓝色仓库联上自提2字系被告事后书写。

法院判决:

法庭经审理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仓库不少15箱蓝钻贵宾洋河酒。且被告行为不符正常逻辑,已违反原告公司的工作程序要求。法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利用职务之便,将原告所有的15箱蓝钻贵宾洋河酒从原告仓库擅自交由他人提走,未尽到仓库保管员的工作职责,对原告造成的损失负有过错,最终判决被告刘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XX公司货款44820元并承担案件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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