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工时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工资工时

试用期内不签书面劳动合同 同样应支付双倍工资

2014-06-20 18:47:12

   基本案情:

   孙某2013年底应聘至济南某科技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仅口头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5年,试用期为6个月。2014年4月,孙某嫌工资偏低提出辞职。5月,孙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公司支付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差额部分。
   该科技公司辩称:试用不同于正式聘用,法律也未明确规定试用期内一定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在试用期满再签订也未尝不可。所以试用期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无须支付双倍工资。

   仲裁裁决: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同时,《劳动合同法》还明确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就是说,在试用期内也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同样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
   仲裁委遂裁决公司支付未与孙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差额部分。

1  共1页
查看(0)  评论(0)  推荐
注:评论长度不超过1200字还可输入
评论内容:
验证码:
【本评论仅代表个人看法并不代表本网站或站长观点。】
加载中...
律师名片
姓    名: 李居鹏 职业证号: 13101200710869100
性    别: 电    话: 021-60857666
所在律所: 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
业务专长: 劳动法、公司法、合同法、人身损害赔偿。

首席律师

站内搜索

联系我们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漕溪北路333号中金国际广场B座20楼(地铁一号线徐家汇站4、5号出口100米)
邮编:200030
电话:13651900564
email:lawyer800@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