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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申请等于劳动合同? 男子请求赔偿加班费获支持

2014-08-28 17:51:34

  近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赵某和成都市双流县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入职申请书”和“员工上岗协议”具备了劳动合同的一般要件,应视为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以案说法

  赵某原是成都市双流县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员工,2011年7月22日赵某向该物业公司提交了“入职申请书”。8月1日,赵某与公司签订了“员工上岗协议”,该协议明确约定了赵某的劳动工资待遇、实习期间、社保购买条件、工作时间以及赵某作为劳动者应遵守的公司规章制度等。

  2012年5月,该物业公司对赵某的岗位进行了调整,赵某因不满相关安排与公司发生纠纷便再未到公司上班。

  2012年7月,赵某就劳动报酬问题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劳动人事仲裁委裁决该物业公司支付赵某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38160元、加班工资29426元、2012年5月工资621元、退还押金300元并为赵某补缴社会保险。物业公司不服仲裁裁决,遂向成都市双流县人民法院起诉。

  争议焦点

  法庭上,双方的争议焦点集中在了赵某与该物业公司是否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双流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入职申请书”与“员工上岗协议”为一个整体,赵某填写的“入职申请书”中写明了其工作岗位以及公司的规章制度和考核细则,“员工上岗协议”又约定了赵某的工资待遇、实习期时间等内容,“入职申请书”和“员工上岗协议”的内容具备了劳动合同的一般要件,应视为赵某与该物业公司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

  因此,对赵某要求该物业公司支付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法院最终判决该物业服务公司支付赵某加班工资27957.6元、2012年5月工资579.3元并退还赵某押金300元。判决作出后,赵某不服判决,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成都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案件一审承办法官表示,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赵某与该物业公司是否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能否对该物业公司予以双倍工资惩罚?由于双方均认可签订的“入职申请书”和“员工上岗协议”,所以该争议焦点的实质就演变为“入职申请书”和“员工上岗协议”的存在能否被视为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本案中,赵某与该物业公司签订的“入职申请书”和“员工上岗协议”明确约定了赵某的劳动工资待遇、实习期间、社保购买条件以及赵某作为劳动者应遵守的公司管理制度规定,包括例会学习、辞职手续办理、岗位管理要求等。“入职申请书”和“员工上岗协议”以书面形式固定了赵某与该物业公司之间建立的劳动用工关系,并具备了劳动合同的一般要件,已实现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功能。“虽然还欠缺完整劳动合同应约定的事项,但并不能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因此应当视为赵某与该物业公司之间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用工关系时,如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双倍工资的赔偿金。双倍工资赔偿金的性质并非劳动者的劳动所得,而是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的一种惩戒。其立法目的是在于提高书面合同签订率、明晰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而不是使劳动者可以从中谋取超出劳动报酬的额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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