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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被告缺席审判不能逃避付款义务

2013-07-14 14:56:10

【成功案例】被告缺席审判不能逃避付款义务

【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居鹏,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楼盼盼,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JP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情介绍】

原告诉称,2011 年10 月至12 月间,原、被告通过传真方式订立订单5 份,由原告向被告供应各种规格型号的连接器产品,价款总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41 304 元。原告依约向被告送货并开具相应价值的发票,被告收货后却未支付价款。2012 年9 月17 日,原告向被告邮寄律师函,要求被告在收到律师函后7 日内付清拖欠的货款141 304 元,但被告仍拖欠不付。据此,原告请求判令,一、被告给付价款141 304 元;二、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自2012 年10 月1 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暂按6.5 %年利率计算至2012 年10 月31 日计700 元)。后在诉讼中,原告将上述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支付以本金141 304 元为基数、自2012 年10 月1 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原告为支持其诉称的事实及诉讼请求提供如下证据材料:

1 、订单5 份;

2 、深圳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签收单各3 份;

3 、送货单及相应的快递回单各3 份;

4 、律师函、快递回单各1 份。

被告未作答辩。

鉴于被告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对,经审理查明,确认原告所述事实属实。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买卖法律关系明确。原告依约履行了供货的义务,被告妥收货物后理应按约及时给付相应价款,拖欠至今,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价款141 304 元之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此外,被告结欠原告价款后,久拖不付,系占用了原告的流动资金,对此应偿付原告相应的银行利息损失。诉讼中,被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系其自动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相应法律后果由其自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JP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深圳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价款人民币141 304 元;

二、被告上海JP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深圳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本金141 304 元为基数、自2012 年10 月1 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银行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师分析】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五十九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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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李居鹏 职业证号: 13101200710869100
性    别: 电    话: 021-60857666
所在律所: 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
业务专长: 劳动法、公司法、合同法、人身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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