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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沪房管市〔2010〕444号)

2012-12-21 18:56:49

 

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沪房管市〔2010〕444号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各外汇指定银行: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建房〔2010〕18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操作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境外机构和个人在沪购房申请预告登记或转移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并提交《境外机构在沪的分支、代表机构购房承诺书》或《境外个人购房承诺书》。
  二、各外汇指定银行在为申请人办理购房结汇时,还应当按照《关于购房结汇出具相关证明的通知》(沪房地资权〔2006〕639号)规定收取申请购房结汇的相关证明。
  三、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加强房地产交易登记审核,对不符合购房规定的,不予出具申请购房结汇的相关证明、不予受理预告登记或转移登记。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至2014年12月31日止。
  特此通知。

 

  附件:
  1、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
  2、境外个人购房承诺书
  3、境外机构在沪的分支、代表机构购房承诺书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1
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 建房[2010]186号


 
附件2

境外个人购房承诺书


承诺人:
住 所:

  本人郑重承诺:
  一、本人欲购买座落于上海市 区/县 路
弄 号 室的一套住房(建筑面积: 平方米),已经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出售合同或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已向本市公证机构申办公证。
  二、本人自觉遵守中国政府《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并承诺本人名下在境内无其他住房。
  以上承诺系本人的真实意见表示。如有违反,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承诺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3

境外机构在沪的分支、代表机构购房承诺书

 

承诺人: 上海代表处、分公司、分行(下称本机构)
地址/营业场所:
首席代表/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本机构郑重承诺:
一、本机构因在沪办公需要,欲购买座落于上海市 区/县 的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前列所购的用于办公的非居住商品房已取得上海市商委“有关涉外指定办公场所”的批复),已经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出售合同或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已向本市公证机构申办公证。
二、本机构自觉遵守中国政府《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并承诺前列所购商品房用于本机构办公所需。
以上承诺系本机构的真实意见表示。如有违反,本机构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承诺人(签章):
首席代表/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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