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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被判双倍赔偿
2011-09-13 22:41:12
为贪图钱财,何某将已经出卖的房屋又卖给了不知情的廖某,廖某在签订合同后即付了房款,后来得知该房屋已经卖出,在多次要何某交付房屋无果的情况下,廖某通过诉讼终于争回自己的合法权益。
2008年8月22日,廖某与何某订立《房屋出售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何某将自己修建的位于汉寿县龙阳镇某处的200平方米架空屋及18平方米的车库,以52 800元的价格卖给廖某。合同订立的当天,廖某就付清了全部购房款。但何某却迟迟不将约定房屋交给原告。2010年6月,原告起诉被告要求其出让房屋。2010年12月,汉寿县人民法院以廖某已将约定房屋卖给他人为由而驳回何某的诉讼请求。2011年7月,何某再次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廖某双倍返还购房款。
汉寿法院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廖某的行为系欺诈行为,应当按照购房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购买房屋价款的一倍,于是支持了原告何某的诉讼请求。
编者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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