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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出具收货证明 雇主应履行付款义务
2011-08-13 09:38:32
8月5日,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对买卖合同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陈南中偿还原告管祥水泥款19950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驳回原告管祥对被告林光敏的诉讼请求。
原告管祥诉称,2010年1月17日、2010年1月21日,两被告两次从原告处购进425#水泥合计70吨,每吨单价290元,总计价款203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托不还,故来院起诉。被告陈南中辩称,收据是林光敏签字的,水泥款是我付的,两笔水泥款已经在2010年5月支付结清了。被告林光敏辩称,收据是我开的,在2011年1月28日最后一次结账前所有条子上的水泥款都已经付清了。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17日、2010年1月21日被告林光敏向原告出具管祥收据两份,均载明“今收到水泥425号叁拾伍吨(35),林光敏”,水泥价格为240元∕吨、运输费为45∕吨。被告林光敏是被告陈南中雇用的工作人员。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林光敏收取水泥是履行职务行为,所欠的水泥款应该由被告陈南中负责偿还。被告陈南中主张已经付清水泥款,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不予采纳。遂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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