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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大卖场超市拟定的保底利润条款无效 供货商无需支付返利费
2012-01-15 12:57:48
一年来给大卖场送了价值10多万元的小电器,没想到临到结账时,卖场方面提出要抵扣掉返利费、促销费等各项费用6万多元,还要退还价值5万多元的货。这让原本就利润微薄的小供货商 “情何以堪”?日前,市一中院用法律之手维护了这家企业的合法利益。
“不论我们是盈利还是亏损,超市都要收取一定比例的返利,而超市却不用承担任何风险,这样的行为实质上就属于收取保底利润,违背了共担风险的原则,当然是不公平的。”在一起供货商与大型超市的上诉案件的庭审现场,作为供应商的上海某商贸公司代理人在审理中道出了由来已久的对超市的不满。
这家商贸公司与长宁区的一家大型卖场之间存有长期商品购销关系。自2004年起,商贸公司开始向卖场供应电话机等电器商品,七年来前后供货销售总额96万余元。至去年3月,卖场先后共支付80多万元货款,还欠下10.8万多元未付。商贸公司遂起诉请求判令卖场即刻偿还拖欠的上述货款和逾期利息损失。没料到在法院庭审时,大卖场方面提出商贸公司还应当向卖场支付返利和促销等费用共计6万余元、退货金额5.3万余元,这些钱应当在其应付商贸公司的货款中抵扣。商贸公司核对下来只认可退货金额1.3万余元、月返利1204元,对其余杂七杂八的费用双方产生激烈争议。一审认为双方对抵扣费用存在争议,仅就货款作出处理,判令大卖场支付商贸公司货款9.4万余元。大卖场不服上诉。
市一中院经精心审理,认定双方当事人各项权利义务的约定内容,本案双方除买卖关系外,还存在联营合同关系,且双方纠纷涉及货款结算的同时还有联营关系中的相关费用抵扣争议,故本案案由应确定为买卖合同和联营合同纠纷,并认为货款和费用的抵扣完全可以在一个案件中一并解决,避免讼累。遂在对卖场是否向商贸公司提供促销、新增门店进场费等相应服务进行举证责任的分配基础上,认定大卖场对部分事实举证不足,对这部分费用的抵扣不予支持。
集中审理此类案件的民四庭副庭长郭海云向记者介绍了审理这起类案件的思路:“超市和供货商之间一般一年签一次合同,我们对合同中涉及的一些费用是否合理也有过激烈的争论。目前我们一致认定双方是一种联营关系,为避免当事人讼累,对于货款和其他费用的结算我们一并处理,无需当事人另行提起诉讼或者反诉。对超市依据合同中自己由超市拟定的保底利润条款提出的诉讼主张不予支持。另外,超市方面承诺提供的各项服务是否实际履行,我们一般要求超市方面对此举证,由此妥善解决了一批同类纠纷,在法律尺度内为相对处于弱势的中小企业提供了一些扶助。”
摘自2011年12月23日《解放日报》“看得见的公正”
作者:陈琼珂/敖颖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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