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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纯高案”一审判决 为受益权信托拉响警报

2013-06-19 06:50:15

 

  安信信托昆山纯高案一直备受业界关注,因为案件双方一直纠结于受益财产权信托是否拥有处置抵押物权利。若有,信托公司可解除后顾之忧,受益权信托利益将受到保护;若无,受益权信托将引发大量司法纠纷,信托公司要承受巨大亏损。

  从日前上海第二中院下发的一审判决来看,该案被初步认定为“营业信托纠纷”,即“抵押关系无效”。毫无疑问,这个全国首例受益权信托判例将影响大量同类产品。

  多位接近此案的人士向证券时报记者证实,备受业界关注的“安信信托昆山纯高案”一审判决出炉。在关键的定性问题上,安信信托先失一城。法院已经将本案经济纠纷初步定性为“营业信托纠纷”,而非安信信托此前一直期待的“信托贷款纠纷”。

  据记者了解,安信信托此前一直强调该案是“信托贷款纠纷”,原因在于这关系到双方所签订的抵押协议是否有效,乃至安信信托是否可就抵押物优先受偿。

  一位接近本案的律师称,法院近日定性的结果,已经使得“昆山纯高案”中作为抵押物的“80370.23平方米在建工程”未来归属成疑。因为根据定性结果,法院实际上否定了该案存在抵押关系。在此前提下,尽管安信信托可以要求法院查封以保全财产,但由于抵押关系无效,也就无法就抵押物拍卖所得而优先受偿。

  近两年信托业内有接近三成的房地产信托项目使用了类似的受益权投资方式,业内人士担心,此案例一开,将导致更多房地产信托项目陷入耗时费日的类似法律纠纷中,令本已承担较大兑付压力的信托公司雪上加霜。

  定性争议

  证券时报记者获取的庭审资料显示,2009年9月24日,安信信托与昆山纯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昆山纯高)签署《“昆山·联邦国际”资产收益财产权信托合同》(简称:《财产权信托合同》),该合同第二条载明本信托目的系“委托人为实现基础资产财产价值的流动化,以其合法享有的取得基础资产收益的权利设定的同时向投资者发行信托收益权份额的财产权信托,受托人按信托文件约定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后双方根据上述合同,由昆山纯高作为该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将其合法拥有的“昆山·联邦国际”项目的基础资产收益权作价6.27亿元交由安信信托设立财产权信托。其中优先信托受益权规模为2.15亿元,由社会公众投资人投资取得,等投资资金在信托成立并生效后一次性支付给委托人即昆山纯高。

  为了将资产收益权信托的风险控制在最低,信托公司一般都要求委托人将资产收益权的基础资产抵押给委托人。在该案中,安信信托同样是要求将昆山纯高将“昆山·联邦国际”项目的基础资产抵押给安信信托。此外,双方还约定昆山纯高按照《财产权信托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将一定数额的资产收益价款及时支付到信托财产专户,如资产收益价款不足的,则昆山纯高有义务以自有资金补足。

  但是,双方在为“昆山·联邦国际”项目基础资产办理抵押时遇到了阻碍。据悉,当时房地产登记部门拒绝受理,因为对房地产登记部门而言,房屋及在建工程的抵押一般担保对象为“贷款”,特别是对于在建工程,但《财产权信托合同》却很难被理解成“贷款”。

  实际上,“模糊”债权关系,也恰恰信托公司此前采用受益权方式的主要原因:这使得信托公司在向信托监管部门报批时,能够以“非贷款”信托的名义获得发行的批文。借此,信托公司将规避《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因为在《办法》中,贷款类信托需要计提较高的风险资本。

  在房地产登记部门不承认受益权方式的情况下,为保证资产收益权,安信信托又与昆山纯高另行签订一份《信托贷款合同》,贷款金额正好为安信信托出售优先信托收益权并支付给昆山纯高的款项即2.15亿元,在《信托贷款合同》签订后,双方顺利完成抵押办理。也就是说,该信托项目实际存在《财产权信托合同》和《信托贷款合同》两份合同。

  但在该信托成立一年后,昆山纯高并未能按《财产权信托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在信托专户内存入最低现金余额,在原定的信托计划期满时,也未能兑付资产收益权款项。多次交涉无果后,安信信托最终将昆山纯高状告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法院申请查封上述抵押的“昆山·联邦国际”项目和在建工程,并通过拍卖等方式收回债务。

  然而,也恰恰就是“阴阳合同”(上述两份合同)的同时存在,令此案从一开始就显得扑朔迷离。安信信托方面始终认为,从双方所签订的协议、收款后交付的收条及之后的抵押协议中都确认是2.15亿元是一笔“贷款”。 该案应为“信托贷款”纠纷。但昆山纯高在庭审中辩称,其在签约时对信托流程并不熟悉,误认为两份合同需要同时签署。以此为由,昆山纯高否认2.15亿元资金为信托贷款,认为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借贷关系。

  因此,双方在争议的焦点中,一开始就是关于此次纠纷的定性问题。

  一审判决低调出炉

  日前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结果终于低调地出炉,而在关键的定性问题,安信信托先失一城。

  证券时报记者获取的庭审资料显示,上海第二中院认为,“《信托贷款合同》的还款方式采用信托合同中对信托专户最低现金余额的约定方式,该合同依附于信托合同而产生,原告发放贷款的又有违信托合同约定。故原告将2.15亿元以贷款方式发放给昆山纯高公司,现以被告未偿贷款为诉由,显属不当,本院认为,本案纠纷的性质应定为营业信托纠纷。”

  一位接近本案的律师称,法院其实认为安信信托主张贷款合同法律关系是错误的,双方的法律关系应为资产收益权信托合同关系。

  这一结果令不少该产品的投资者感到不安。从记者了解的情况看,有投资者对于安信信托能否获得抵押物强制执行权表示关注,亦有投资者对于延期到9月份的受益权份额是否能正常兑付表示担忧。

  对此,安信信托内部人士向证券时报记者表示,“目前诉讼进展都在公司此前的预料之中,我们希望能够彻底地解决好此事再做相关披露。”

  上述内部人士称,可以肯定的是,这款信托计划并不存在兑付风险,可以保障受托人收回优先信托受益权对应信托本金及预期收益。

  受益权兑付进入高危期

  截至记者发稿时,此案的一审判决结果尚未生效,安信信托仍有一段时间的上诉期。

  某中部某信托公司业务经理称,公司内部最近一直在讨论该案件,并相互转发相关资料学习,希望在今后的业务中能够规避其中的风险点。但在获悉该案目前进展时,该人士却颇为忧心。“阴阳合同的问题在受益权信托中普遍存在,法院仲裁案例的出现,很有可能令往后此类纠纷层出不穷,整个受益权信托市场的兑付情况将进入高危期。”他说。

  “如果开发商想赖账,有这一案例在前,信托公司就很难直接将抵押品进行冻结拍卖处置,反而会被轻易拉入耗费时日的诉讼当中,从而无法依约及时向信托投资人进行兑付。”上述信托人士称。

  而北京某信托研究人士也认为,该案可能导致过往的受益权信托陆续爆发司法纠纷,信托公司在饱受损失后可能最终摒弃受益权模式,因为该模式的诞生,本来也是为了应对监管的特殊产物。

  用益信托统计显示,2011年及2012年,信托公司发行的数以千亿计的房地产信托中,权益类投资占比分别为26%和31.5%。

  资深信托人士唐琪表示,复杂的信托产品交易结构设计所带来的法律风险不容小视。正视国内的司法现实,以信托业务操作及控制风险的实际需要为出发点,做到信托产品交易结构设计的简单化及清晰化,对控制信托项目风险有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上海某信托人士则称,“没有经过司法检验很难发现其中的瑕疵和风险,相信这一经过充分辩论纠纷案能够给业内更多的启发与思考,也会对信托登记制度的建立起到一些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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