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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答疑:供应商对超市“恃强凌弱”的法律应对
2011-08-13 09:31:05
在琳琅满目的商品背后,超市与供应商的矛盾正在发酵,年初卡夫和联华超市、康师傅和家乐福超市之间的争吵将这一矛盾公开化了。实际上,在实力强大的超市面前,中小供应商不得不接受入场费等名目繁多的收费,同时货款被拖欠也时有发生,导致其“逼上法庭”解决与超市的纠纷。
零供矛盾纠纷多
2010年11月,原本在联华超市饼干货架上十分醒目的奥利奥等卡夫系列饼干均不见踪影。据消息人士称,双方在厂家给超市的扣点比例问题上没有达成一致,谈判破裂,导致联华超市将全国2000多家直营门店的250多种卡夫食品全部下架。
无独有偶,今年1月,家乐福和康师傅发生了类似纷争,紧接着是家乐福与央企中粮集团旗下的食用油品牌“福临门”打起了口水战。
近几年,零售商与供应商之间的矛盾日益升级,其已成为消费市场不断上演的纷争大战。虽然大品牌与超市的争端惹得媒体争相报道,但是,最终走到诉讼阶段的大多还是中小供应商与超市。
中国商业连锁业的迅猛发展,也培育了一大批中小企业。当前,大型连锁超市的单品总数达到了6万至8万个,在这中间,中小供应商的品牌占有很大的比例。
据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詹文杰介绍,石景山区有多家大型超市企业驻区开展经营,其中包括物美、沃尔玛、华联、家乐福、小白羊等超市。近年来,零售商与中小供应商的纠纷逐渐增多,2008年石景山法院审理此类纠纷38件,2009年为45件,2010年为49件。
石景山法院法官郑伟进一步指出,起诉超市的原告多为不出名的小供应商,这些供应商一部分是直接向超市供货的小生产商,另一部分虽然供应的是知名品牌的产品,但他们都只是知名品牌的二、三级代理,系小供应商。而那些知名品牌直销商的货款一般是不拖欠的,即使出现了诉讼也可以调解或撤诉结案。
合同外收费名目多
超市有着名目繁多的收费项目,除了大家熟知的进场费,还有信息录入管理费、新品上柜费、节庆费、店庆费、商场海报费、商场促销堆头费、端头费、店内宣传服务费、老店翻新费、新店开办费等。
对于生产厂家来讲,产品能进入超市销售,不仅可以扩大产品的辐射范围,增加产品的销售量,同时也获得了展示企业形象的最佳平台。但是,面对如此多的收费项目,其利润越来越薄。
合同费的多少与品牌的知名度有很大关系,有业内人士透露,一些大品牌几乎不交杂费,零售商还得提供货架、堆头等方面优势吸引其进入卖场。小品牌的费用高,一方面是其品质没有太大保证,另一方面它在卖场的销售额不能与大品牌相比,因此合同费要高过大品牌。
“因为超市收取的费用高,名目繁多,还在合同约定外加收多项费用,造成中小供应商利润很低,货款再无法及时收回,就容易出现诉讼。”郑伟这样告诉记者。
合同外加收费用是零供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之一。由于部分超市通过开具普通发票和打白条的方式收取供应商的费用,致使该部分收入可以逃避缴纳增值税。这就造成了超市不把批发价与零售价之间的差额作为获取商品利润的主要途径,而是设立名目繁多的收费项目,千方百计地增加营业外收入。在被收取合同外费用后,多数中小供应商为了维持与超市的商业关系,不会选择立即解决纠纷,而是经过两三年的矛盾积累才将超市起诉到法院。
超市这种非正常做法早就在行政主管部门的关注之下,2006年11月,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管理总局联合颁布了《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规定了零售商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一些费用。
然而实际上,詹文杰表示,很多零售商会更换一个合法的名目继续收取,而按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双方约定好的合同外费用,属于合同双方的自愿行为,并不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法院一般会认定合同有效。
争议条款歧义多
超市制订的合同部分条款约定不明,同样容易导致诉讼的发生。超市的业务人员在与供应商洽谈业务时对争议条款进行过缩小解释或扩大解释,与合同条款的文意区别较大。而中小供应商对条款却未加注意或虽然注意却未进行更改。在发生争议后,双方都尽量往有利于自己的方面解释,从而导致了诉讼的产生。
“对争议条款进行扩大或缩小解释的背后,体现的是超市与供应商之间的利益纷争。”詹文杰说,在超市工作人员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时,超市工作人员会对合同的约定部分向供应商进行解释,但当双方出现纠纷后,供应商面对的是超市的法务部门,法务部门会完全按照合同的字面意思进行有利于己方的解释。
例如,签订合同时,合同双方约定单品、新品应向超市交纳一定费用,但是在实际付款时,相关的纠纷却时有发生,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供应商与超市对“单品”、“新品”的解释存在明显偏差。供货方认为,一个品牌算一个单品、新品,而超市方认为应该以产品的价格来认定单品、新品,100克的牙膏和50克的牙膏价格不同,所以是不同的单品、新品。两种解释截然不同,按照超市的解释方法进行计算的话,供应商每年为单品、新品交纳的费用就相当可观。
“在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时,首先要依据合同条款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但在庭审中,合同双方就某项合同条款的解释产生歧义是很常见的。”郑伟告诉记者,“这也表明,在签订合同时,双方都没就争议条款进行具体解释或讨论。”
账目审结麻烦多
超市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时约定的付款期限较长,而在实际履行中,因为超市自身经营原因其付款能力下降,造成大量供应商在经过长期等待无果后选择诉讼解决。
据了解,超市与供应商大多以45天或更长时间为结账期限,但大部分供应商表示超市拖欠货款是常事。记者发现,在供应商起诉超市的案件中,大部分是供应商向超市追讨货款,其中最久的是追讨2000年的货款。
此外,石景山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发现,超市依据合同或合同外所收取的费用与超市提供发票的收款名称不能对应,这对查明超市所收费用金额或收费依据造成了极大的困难。郑伟指出,“即使是供应商自己也说不清楚收费的名称、依据、金额”。
账目的繁杂和混乱不清给案件的审理带来了很大的麻烦。
“案件审理所需要对账的供货时段多为两三年,数目繁多,而原告方持有的证据又不足以证明双方的账目,因此对账所花费的时间占了案件审理时间的大部分。”詹文杰介绍说。
“恃强凌弱”的法律应对
零供纠纷目前已成为消费市场不断上演的纷争大战。供应商的商品进商场、超市之前和之后必须向商场、超市支付名目繁多的费用成为行业内人人皆知的“潜规则”。中小品牌、新品牌产品在与零售商的较量中多处于劣势,越来越多的零供诉讼也表明双方的关系亟待整治。
专家分析,零供关系紧张的核心是服务业落后,供应商有求于大型零售商。这一现实使许多供应商不得不接受名目繁多而又缺乏规范的费用。为转嫁高涨的成本压力,供应商只好提高产品销售价格,将其成本上升的费用转移到消费者身上。这样的恶性循环,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物价上涨,增加了消费者的负担,也不利于优化供应链。
“自2008年底开始,在超市为被告的案件中,超市逐渐提出反诉或针对原告供应商另行提起诉讼,供应商与超市间的矛盾进一步激化,已经有供应商扬言要进行游行。所以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要加大关注,避免引发群体性纠纷。”郑伟指出。
对此,石景山法院民三庭在调研的基础上,针对零供纠纷的现状和原因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建议:
一是涉诉中小供应商逐步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往来票据。若超市未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价格变更、订货、送货、结账、清户等手续,供应商应立即以有效的方式提出异议,并保存证据以备适时提起诉讼。
二是灵活适用证据规则,公平分配举证责任。在涉及合同外加收费用的案件中,承办人员应加大超市方的举证责任。例如对于促销费,超市应证明自己是否已经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了促销服务义务,且这种服务是否与收费相当。通过加大超市方举证责任的方式,达到遏制超市滥用交易优势地位的行为。
三是承办人员在依据现有法律审理案件时,可就格式合同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向超市发出司法建议,并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沟通协调,建议有关部门加强行业监督和指导,规范市场运作,建立健康、良性发展的市场秩序。
四是加大案件的调解力度。一方面配合供应商希望尽快结束与超市的合作获得货款的心理,促进其以调解解决问题,另一方面利用超市希望少结算货款的心理,促成双方的调解。
詹文杰强调说,中小供应商在与超市签订合同时,一定要仔细审查合同,尤其是合同附件,对非格式条款要进行明确、细致的约定,以降低诉讼风险。(本报实习生 高振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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