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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金低于标准 条款不具约束力
2011-11-17 12:58:10
王某与A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同时,双方签订了《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约定竞业禁止经济补偿金为离职前一个月的基本工资。后王某离职,到B公司工作。A公司认为B公司与其存在业务竞争关系,王某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中确定的竞业禁止义务。请问,双方签订的协议中所确定的竞业禁止条款是否有效?
法律人士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未规定给予经济补偿,或者约定的竞业禁止经济补偿数额过低、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该竞业禁止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A公司给王某的补偿金低于竞业禁止经济补偿金标准。因此,该竞业禁止条款对王某不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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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律所: | 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 | ||
业务专长: | 劳动法、公司法、合同法、人身损害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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