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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总经理违法竞业限制义务 收入百万元归旧东家所有

2011-01-02 23:04:07

 在德坤公司担任总经理的黄先生,另外与他人合资开了一家名为璟珩的新公司,经营与德坤公司相同的业务。德坤公司为此将黄先生告上法庭。近日,杨浦区法院对这一董事、总经理损害公司利益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黄先生在璟珩公司所得的190万元,归德坤公司所有。 

  总经理另开公司 

  上海德坤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1999年6月21日设立,经营范围为国际贸易、转口贸易、商业简单加工、商务咨询服务等。德坤公司成立时,黄先生即担任公司的董事。2003年1月30日,黄先生又被任命为总经理,任职期限至2005年12月31日。从2003年起,德坤公司开始经营涉及PTT产品业务。 

  在任职期间,黄先生却与他人在2005年6月共同出资500万元设立上海璟珩实业有限公司,黄先生担任新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虽然公司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纺织原料、

  纺织品等产品的批发、零售。但公司设立后主要经营的却是涉及PTT产品的业务。 

  老东家告上法庭 

  2006年12月,德坤公司将黄先生和璟珩公司告上法庭,称2003年在黄先生的建议下,公司开发PTT项目,公司为此投入800余万元。但黄先生却与他人合股另开璟珩公司从事相同的PTT业务,带走了德坤的全部技术成果和业务,致使德坤巨额亏损。黄先生作为德坤公司董事、总经理,掌握公司的商业秘密,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现黄先生为谋取私利,篡夺属于德坤公司的商业机会,已构成侵权。故要求黄先生在璟珩公司的收入应归德珩公司所有;璟珩公司停止销售PTT产品;黄先生和璟珩公司共同赔偿德坤公司损失100万元。 

  法庭上,黄先生辩称成立璟珩公司时已经离开德坤公司,不同意承担责任。而璟珩公司则表示与本案无关。 

  违反了竞业禁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负竞业禁止的义务。 

  本案中,黄先生于2005年6月设立璟珩公司,并负责该公司的实际经营,该公司与德坤公司同样经营涉及PTT产品的业务。黄先生从2003年担任德坤公司董事、总经理,直接参与德坤公司的经营管理,故黄先生属于竞业禁止的义务主体,对德坤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虽然被告黄先生的总经理职务至2005年12月31日届满,但离职后黄先生仍应履行竞业禁止义务,不能从事与德坤公司营业有竞争性的活动,尤其是利用掌握的公司商业信息,篡夺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在德坤公司主要经营PTT产品的情况下,黄先生利用实际控制的公司经营同样项目,应认定被告黄先生违反竞业禁止的义务。而黄先生设立与原告公司经营同类业务的公司,给德坤公司造成了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关于黄先生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责任,《公司法》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竞业禁止义务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对于被告黄先生所得收入的确定,经审计璟珩公司2005年7月至2006年11月实现净利润386万余元,期间黄先生个人收入4.95万元,根据黄先生在璟珩公司的持股比例,所持股份收益为193万余元,上述黄先生个人收入以及股权收益,酌情扣除部分基本生活支出,故法院确认黄先生违反竞业禁止义务收入为190万元,该违反竞业禁止义务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德坤公司所有。璟珩公司对德坤公司并无忠实义务,故德坤公司要其承担共同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遂判决,黄先生偿付德坤公司190万元。 

  法官释法 

  所谓竞业禁止,是指对与权利人有特定关系之人的特定竞争行为的禁止。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忠实义务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业务时或担任公司职位期间需全心全意为公司服务,以公司最佳利益为出发点行事,不得追求公司利益以外的利益,不得追求个人利益。因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竞业禁止义务,包含禁止自营或为他人从事与公司营业有竞争性的活动,禁止利用职务便利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他人名义所为、但受益主体实际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己的隐蔽的竞业行为也在禁止范围之内。我国法律从不同角度对竞业禁止有着规定,除了《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合同法》甚至《刑法》都有着不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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