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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履行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条款 职工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2012-01-20 23:08:09

  小李是本市名牌大学的高才生,自进入名牌大学后,小李的学习成绩始终在学校名列前茅,小李尚在高等学府求学时,已有不少外商投资企业与他联系,希望他毕业后,能来公司工作,最后他与一家外商投资公司谈妥,双方约定等小李毕业后即来公司工作,公司并答应给予较丰厚的劳动报酬。几个月后小李毕业了即到公司报到,被分配在产品设计开发部。为了让小李全面地熟悉和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等发展情况,公司先安排其在每个部门实习一段时间,以便尽快地进入角色。小李进公司不久,公司就与小李签订了5年期的劳动合同,同时又签订了一份“保密协议”,协议中约定了有关竞业限制的条款以及公司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给予小李一定的经济补偿,而小李必须在三年内不能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有竞争的业务。小李在实习过程中参与了公司的几个较大的项目开发,发挥了较大的作用。工作不久,小李总觉得在公司里,不能充分发挥自己的特长,自己所学的知识也难以施展。小李经过再三考虑,于是提前三十日向公司人事部提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老总得知小李要走,亲自出面找小李谈话,要他眼光放远点,看到公司发展的前景,希望其继续留下来为公司的发展出一份力。虽经公司再三挽留,小李还是执意要走,于是,公司与小李解除劳动关系。事后,小李又到另一家同行公司从事同样的工作,不久,公司得知小李在同行从事同样的工作,要求小李不要到同行从事同样的工作,因为,我们之间有竞业限制的协议,但小李未予理睬,继续在这家公司工作。公司无奈之下就将小李告到劳动仲裁,要求小李履行竞业限制的协议,仲裁委员会依法予以受理。 

公司与小李在仲裁庭上对簿“公堂”,双方各执己见。小李提出,我们之间签订了保密协议,并约定了竞业限制的条款,在解除合同后,公司应该支付我经济补偿,但公司一直未按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个人多次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仍不支付,所以解除了竞业限制协议,公司对我无约束力。公司则提出,我们之间有竞业限制协议,虽然公司未支付小李的经济补偿金,而且经小李要求,公司仍未支付,现在我们愿意支付这笔经济补偿金,要求小李不要从事同行同样的工作。 

仲裁委员会通过审理后认为,公司与小李虽然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由于公司原因未支付小李经济补偿金,且经小李提出要求后,公司仍未支付,现仍要求小李履行竞业限制协议依据不足。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协议,因用人单位原因未按协议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并且经劳动者要求仍不支付的,劳动者是否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根据上海市劳动和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中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形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因用人单位原因未按协议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经劳动者要求仍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由此可见,尽管用人单位与小李约定了竞业限制协议,但是,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没有支付小李经济补偿金,且经小李要求单位仍未支付的,小李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不受竞业限制协议的约束。公司仍要求小李履行竞业限制协议是缺乏法律依据的。所以,仲裁委员会没有支持公司的仲裁请求。 明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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