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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未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劳动者打官司赢得3万元
2012-05-07 12:48:00
东方网5月6日消息:据《新闻晨报》报道,劳动合同到期后,赵女士认为原工作单位宇静公司没有按照双方的约定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而宇静公司则表示自己已经足额支付了该笔费用。多次协商未果后,赵女士将双方争议申请劳动仲裁,并又诉至杨浦区法院。
2010年8月,宇静公司聘赵女士任销售员,双方签订了一年期劳动合同,还签订“员工竞业禁止和保密协议”约定,无论赵女士因何种原因离职,离职之后18个月内,应当保守在宇静公司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宇静公司在赵女士在岗期间及处于前款保密期限期间按月支付1万元。
到了2011年8月,宇静公司书面通知赵女士,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同年12月,赵女士又收到宇静公司发出的“关于豁免竞业禁止义务的函”,该函称已豁免赵女士的竞业禁止义务,宇静不再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赵女士认为宇静公司在2011年9月至12月期间并未支付过该笔费用,遂要求宇静公司按照双方的约定支付3万元,但遭宇静公司拒绝。
2012年1月,赵女士诉至杨浦区法院。法院认为,赵女士、宇静公司在“员工竞业禁止和保密协议”约定了竞业限制的期限及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标准,即应按约履行。现宇静公司称已向赵女士支付了2011年9月至2011年12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并提供单方制作的工资明细作为证据,遭赵女士否认,而宇静公司未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据证明。因此,宇静公司应当支付赵女士竞业限制经济补偿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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