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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拿补偿就能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吗?

2011-12-18 10:17:07

 乔法官:你好。我是一家民营企业的负责人。

  几年前,我们公司取得了一项小电器的发明专利,现公司主要生产和销售该项专利产品。
这两年为了保证产品的竞争力,公司设立了研发部,陆续高薪聘用了一批研发人员。为了保
证商业秘密不外泄,公司与他们都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约定他们在职期间不得泄露公司的
商业秘密、离职后两年内不得到和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工作。而公司则在其离职后的两年
内,每月支付其原工资的25%作为补偿,如违反协议,个人将向公司支付20万元的违约金。

  今年4月,公司有位外地户籍的研发人员离职。经多次挽留未果,我们不得不为其办了
离职手续。他领了两个月的补偿金后就失去了音讯。上个月,我在一次产品洽谈会上偶然碰
到了他,发现他现所在公司的经营范围与我公司完全相同,他们公司有一款产品也与我公司
的产品极其相似。我们怀疑他将我们公司的商业秘密泄露出去。我公司与这位研发人员交涉,
他却说我公司没有按时支付补偿,他可以不遵守竞业限制协议。他所在的公司管理层也百般
回避,不理睬我们。请问,我们公司该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

  读者郭某郭先生:

  你好!

  商业秘密作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今天已经越来越受企业的
重视。如何使用和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从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也是目前
许多企业迫切想要解决的问题。我国早在1993年就颁布实施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
定经营者不得侵犯他人商业秘密,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等,同
时亦明确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而约定竞业限制是约束企业内部员工,以达到保守商业秘密目的一种方式。2008年1月1
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
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
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
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
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劳动者违反竞业限
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从你所述情况看,从你公司离职的研发人员与你公司签有竞业限制协议。该协议主体适
格,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其在离职后的两年内违反约定至与你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工
作,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你可以要求其履行竞业限制协议,还可以要求其支付违约金。

  至于该研发人员所述补偿金的问题,从你提供的情况看,系其本人不来领取补偿,而非
你公司不履行付款义务,故其以此作为抗辩理由也是站不住脚的。至于该研发人员现服务的
公司,如果确实存在侵犯你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你也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向该公
司提出赔偿等相应的主张。

  (乔蓓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审判长,2010年度上海市十大优秀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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