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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竞业限制的五条新规则
2013-03-30 12:35:36
案例解读竞业限制的五条新规则
——写在最高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公布之后
周斌
2013年1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以下简称《解释(四)》),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解释(四)》共15条,其中最多的是关于竞业限制的规定,共有5条,占了三分之一。本文通过五则案例分析,对于这五条新规定逐一进行解读。
规则一:竞业限制协议不简单地因未约定经济补偿而导致无效
【案件1】
三个月后,小王再次向原公司提出支付经济补偿的要求,而公司表示:公司在终止劳动关系时未支付经济补偿,就意味着放弃了令小王遵守经济补偿的要求,竞业限制协议自动解除,不需支付经济补偿。
【《解释四》第六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说法】
据此规定,案例中小王与某IT公司未事先约定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但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可要求公司按照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
规则二:竞业限制的效力不受劳动合同解除事由的影响
【案件2】
一九城员工说,“我们当时签定过禁业协议,前一批去的同事告诉我们,公司将进行一定的经济上的补偿,但我们没法去其他类似的公司工作,这样也就等于强行断送了我们其它求生之路。”九城表示,将与这些员工解除业内常规的禁止竞业限制,让他们能寻求更佳的工作机会。
另据网上流传九城与员工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甲乙双方确认,在竞业限制期限开始前,甲方(九成)有权单方面完全或部分放弃要求乙方(员工)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在此情况下,乙方应当配合甲方签署《关于竞业限制事宜确认函》。
【《解释四》第七条】
【说法】
但需注意,原来一些地方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用人单位如在此后认为劳动者不必履行竞业限制条款的,应当明确告知劳动者。但依据《解释四》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九城与员工约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开始前,九成有权单方面完全或部分放弃”的条款是否属于所谓的“另有约定”?笔者认为,它排除了劳动者的同等权利,而只有约定双方平等协商,任何一方都可以承诺或放弃的条款才是合理的。
规则三:单位原因三个月未支付补偿,劳动者可解除合约
【案件3】
【《解释四》第八条】
【说法】
但案例中,小周为了规避竞业限制,故意注销自己的银行账户,导致公司无法往账户里存钱。此时公司并无过错,小周仍然应当履行竞业限制。退一步说,即使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一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小周也不能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由于竞业限制涉及到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同于其他一般合同。因此,《解释(四)》确定了三个月的合理期限。
规则四:竞业限制协议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
【案件4】
2009年12月,姚先生辞职。2010年5月,姚先生收到甲公司的通知,告知其甲公司将于6月份单方解除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并将从6月起不再向姚先生支付补偿金,因为国内数家公司均已经引进国外同类技术,甲公司原有技术已毫无保密必要且已向国内高校和科研机构公布此项技术。姚先生要求其继续履行。双方未能协商一致,姚先生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
【《解释四》第九条】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说法】
据此规定,案例中甲公司可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但需额外支付姚先生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
规则五:支付违约金不能免除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案例5】
耐克中国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确认被告赵相林的涉案行为构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2、被告赵相林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3、被告赵相林向原告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126000元。法院判决如下:1、赵相林继续履行涉案《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2、赵相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竞业限制补偿金126000元。
【《解释四》第十条】
【说法】
据此规定,案例中法院可能不是判决赵相林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至该判决生效之日止,而是判决赵相林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至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届满时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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