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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了违约金却没约定补偿金,仲裁裁决竞业限制无效

2012-05-14 17:44:24

 

    员工明明违约了,企业却不能得到合同条款中规定的违约金.这是咋回事呢?近期青岛市发生了多起类似的劳资“竞业限制”纠纷。记者从仲裁院得到了解释,"竞业限制"条款要想有效,必须在规定员工违约应交纳多少违约金的同时,对员工履约应得多少补偿金做出明确规定.
  记者了解到,汪某与青岛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担任该公司副总经理。合同约定汪某在辞职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年内不得在本行业从业,否则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10万元。几个月后,汪某提出辞职申请后离职,并到同行业一家公司担任总经理。此后,汪某原来所在公司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他支付违约金10万元。而仲裁院审理认为,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中,仅对汪某遵守竞业限制和违反约定支付违约金进行了约定,未对劳动者在接受竞业限制期间的经济补偿进行约定,属无效,裁决驳回了该公司的仲裁请求。

  仲裁院有关人士介绍说,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劳动合同中有关竞业限制的约定是否有效。《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就是对劳动者接受限制、利益减损的补偿,约定竞业限制,必须同时约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否则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约束力。”

  仲裁院同时提醒:用人单位不能滥用竞业限制条款,不能让所有员工都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对于工作中不接触任何经营机密、商业秘密的员工,即使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也属无效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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