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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无须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2015-05-04 22:12:41
【案情简介】2008年7月,许某某进入合肥某康复中心担任培训老师,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及《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期内康复中心每月发放许某经济补偿金300元,如许某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应当支付违约金6万元。许某某离职后,合肥某康复中心以其违反竞业禁止协议为由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竞业禁止协议约定的经济补偿金仅为300元,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且并未向许某某支付过补偿金,许某某无须再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判决许某某无须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6万元。
【法官点评】用人单位虽与劳动者签订了竞业限制及保密协议,但其约定的经济补偿标准明显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不足以保障劳动者实际生活所需,且并未依约向劳动者发放补偿金,双方之间竞业限制协议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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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李居鹏 | 职业证号: | 13101200710869100 |
性 别: | 男 | 电 话: | 021-60857666 |
所在律所: | 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 | ||
业务专长: | 劳动法、公司法、合同法、人身损害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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