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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虹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虹劳人仲(2011)办字第71号
2011-05-15 13:50:07
上海真元酒家: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孙李静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虹劳人仲(2011)办字第7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你单位应支付申请人2010年8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的工资差额人民币贰仟贰佰圆整; 二、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你单位应向上海市虹口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为申请人补缴二○一○年二月至二○一○年九月期间的城镇社会保险费共计人民币捌仟零伍拾玖圆肆角(其中包括个人应缴城镇社会保险费共计人民币壹仟捌佰肆拾柒圆整); 三、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申请人应将个人应缴的社会保险费共计人民币壹仟捌佰肆拾柒圆整交于被申请人。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另有规定外,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上海真元酒家: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孙李静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虹劳人仲(2011)办字第7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你单位应支付申请人2010年8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的工资差额人民币贰仟贰佰圆整; 二、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你单位应向上海市虹口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为申请人补缴二○一○年二月至二○一○年九月期间的城镇社会保险费共计人民币捌仟零伍拾玖圆肆角(其中包括个人应缴城镇社会保险费共计人民币壹仟捌佰肆拾柒圆整); 三、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申请人应将个人应缴的社会保险费共计人民币壹仟捌佰肆拾柒圆整交于被申请人。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另有规定外,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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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专长: | 劳动法、公司法、合同法、人身损害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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