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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杨劳仲(2010)办字第1614号

2011-04-09 20:45:40

中国第四冶金建设公司上海分部: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周德龙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一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杨劳仲(2010)办字第161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二○○九年十二月一日至二日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贰佰肆拾元(240元);

    二、你单位应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十级工伤津贴贰万元(20000元);

    三、你单位应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支付工伤医疗费壹仟叁佰柒拾捌元陆角(1378.6元)、工伤鉴定费柒佰元(700元);

    四、申请人的其余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四月八日

中国第四冶金建设公司上海分部: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周德龙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一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杨劳仲(2010)办字第161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二○○九年十二月一日至二日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贰佰肆拾元(240元); 二、你单位应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十级工伤津贴贰万元(20000元); 三、你单位应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支付工伤医疗费壹仟叁佰柒拾捌元陆角(1378.6元)、工伤鉴定费柒佰元(700元); 四、申请人的其余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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