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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劳人仲(2011)办字第2885号
2011-06-24 16:25:18
魏长生: 本会已受理你与被申请人上海康沈医院有限公司关于双倍工资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浦劳人仲(2011)办字第288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要求被申请人上海康沈医院有限公司支付2010年10月18日至2011年4月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缺额53000元的请求,本会不予支持; 二、你要求被申请人上海康沈医院有限公司支付未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13500元的请求,本会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另有规定外,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魏长生: 本会已受理你与被申请人上海康沈医院有限公司关于双倍工资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浦劳人仲(2011)办字第288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要求被申请人上海康沈医院有限公司支付2010年10月18日至2011年4月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缺额53000元的请求,本会不予支持; 二、你要求被申请人上海康沈医院有限公司支付未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13500元的请求,本会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另有规定外,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特此公告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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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李居鹏 | 职业证号: | 13101200710869100 |
性 别: | 男 | 电 话: | 021-60857666 |
所在律所: | 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 | ||
业务专长: | 劳动法、公司法、合同法、人身损害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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