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公告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常用资料 » 开庭公告
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松劳人仲(2011)办字第308号
2011-05-08 08:22:32
上海绿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葛德祥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松劳人仲(2011)办字第30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申请人葛德祥2010年10月1日至2010年11月15日期间的工资人民币肆仟伍佰元(¥4500.00); 二:你单位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申请人葛德祥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金人民币贰仟捌佰肆拾贰元贰角肆分(¥2842.24); 三: 申请人之其余仲裁请求,本会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另有规定外,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五月六日 上海绿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葛德祥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松劳人仲(2011)办字第30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申请人葛德祥2010年10月1日至2010年11月15日期间的工资人民币肆仟伍佰元(¥4500.00); 二:你单位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申请人葛德祥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金人民币贰仟捌佰肆拾贰元贰角肆分(¥2842.24); 三: 申请人之其余仲裁请求,本会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另有规定外,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五月六日 |
|
1 共1页

加载中...
律师名片 | |||
---|---|---|---|
姓 名: | 李居鹏 | 职业证号: | 13101200710869100 |
性 别: | 男 | 电 话: | 021-60857666 |
所在律所: | 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 | ||
业务专长: | 劳动法、公司法、合同法、人身损害赔偿。 | ||
首席律师
站内搜索
业务范围
联系我们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漕溪北路333号中金国际广场B座20楼(地铁一号线徐家汇站4、5号出口100米)
邮编:200030
电话:13651900564
email:lawyer800@126.com
邮编:200030
电话:13651900564
email:lawyer800@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