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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世福(上海)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2011-09-02 22:23:09
结世福(上海)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钱玲玲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浦劳人仲(2011)办字第602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2011年1月至2011年6月的城镇社会保险个人承担部分7388.10元交由你单位; 二:你单位收到申请人2011年1月至2011年6月的城镇社会保险个人承担部分7388.10元之日起十日内至上海市浦东新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为申请人补缴2011年1月至2011年6月的城镇社会保险32236.70元; 三:你单位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2011年5月至2011年6月期间的工资34000元。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九月二日 结世福(上海)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钱玲玲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浦劳人仲(2011)办字第602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2011年1月至2011年6月的城镇社会保险个人承担部分7388.10元交由你单位; 二:你单位收到申请人2011年1月至2011年6月的城镇社会保险个人承担部分7388.10元之日起十日内至上海市浦东新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为申请人补缴2011年1月至2011年6月的城镇社会保险32236.70元; 三:你单位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2011年5月至2011年6月期间的工资34000元。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九月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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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李居鹏 | 职业证号: | 13101200710869100 |
性 别: | 男 | 电 话: | 021-60857666 |
所在律所: | 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 | ||
业务专长: | 劳动法、公司法、合同法、人身损害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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