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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松劳人仲(2012)办字第4595号公告

2013-01-05 09:21:31

上海端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本会受理申请人曹中川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拒绝签收法律文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松劳人仲(2012)办字第459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上海端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海市松江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为申请人曹中川补缴二○一二年五月至二○一二年八月期间城镇社会保险费计人民币贰仟玖佰贰拾肆元整(¥2924.00)(其中包括个人应缴城镇社会保险费计人民币702元);

    二、申请人曹中川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个人应缴城镇社会保险费计人民币柒佰零贰元整(¥702.00)交于被申请人上海端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三、被申请人上海端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曹中川二○一二年八月被克扣工资计人民币叁佰伍拾陆元整(¥356.00);

    四、被申请人上海端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曹中川二○一二年六月至二○一二年八月高温费计人民币陆佰元整(¥600.00);

    五、申请人其余请求,本会不予支持。

    自公告公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不服本裁决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不服本裁决的,可依据《中华人名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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