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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浦劳仲(2010)办字第7193号

2011-03-19 12:33:24

贾雷: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山东华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你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浦劳仲(2010)办字第719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申请人借款2000元;

    二:申请人要求你返还惠普笔记本电脑一台的请求,本会不予支持;

    三:申请人要求你返还借款2600元的请求,本会不予处理。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贾雷: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山东华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你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浦劳仲(2010)办字第719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申请人借款2000元; 二:申请人要求你返还惠普笔记本电脑一台的请求,本会不予支持; 三:申请人要求你返还借款2600元的请求,本会不予处理。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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