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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卢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卢劳仲(2010)办字第928号
2011-04-09 20:4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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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已受理申请人李金顶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卢劳仲(2010)办字第92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须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李金顶二ΟΟ八年八月十二日至二Ο一Ο年十月二十三日期间的双休日加班工资人民币陆仟玖佰肆拾肆元叁角柒分;
二、你单位须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李金顶二ΟΟ八年八月十二日至二Ο一Ο年十月二十三日期间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人民币壹仟柒佰贰拾壹元叁角捌分;
三、你单位须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申请人李金顶补缴二ΟΟ九年十一月至二Ο一Ο年十一月的综合保险费;
四、你单位须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李金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人民币贰仟陆佰叁拾叁元叁角叁分;
五、你单位须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李金顶提前通知期工资人民币壹仟壹佰贰拾元整;
六、申请人李金顶的其他请求事项本会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另有规定外,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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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李居鹏 | 职业证号: | 13101200710869100 |
性 别: | 男 | 电 话: | 021-60857666 |
所在律所: | 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 | ||
业务专长: | 劳动法、公司法、合同法、人身损害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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