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公告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常用资料 » 开庭公告
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浦劳人仲(2011)办字第5118号
2011-08-12 22:27:15
上海途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李加燕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浦劳人仲(2011)办字第511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2010年12月1日至2011年1月31日、2011年3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的工资共计12439.37元; 二、你单位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申请人补缴2011年4月至2011年6月期间的综合保险费867.60元; 三、申请人要求你单位支付2011年2月工资的请求,本会不予支持; 四、申请人要求你单位支付拖欠克扣2010年12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的工资缺额12439.37元的50%赔偿金6219.69元的请求,本会不予支持; 五、申请人要求你单位报销2011年3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的交通费、餐费1847元的请求,本会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上海途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李加燕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浦劳人仲(2011)办字第511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2010年12月1日至2011年1月31日、2011年3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的工资共计12439.37元; 二、你单位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申请人补缴2011年4月至2011年6月期间的综合保险费867.60元; 三、申请人要求你单位支付2011年2月工资的请求,本会不予支持; 四、申请人要求你单位支付拖欠克扣2010年12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的工资缺额12439.37元的50%赔偿金6219.69元的请求,本会不予支持; 五、申请人要求你单位报销2011年3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的交通费、餐费1847元的请求,本会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
|
劳动争议与人力资源专项法律服务简介
- 上一篇:黄浦劳动仲裁公告 黄劳人仲(2011)办字第512号
- 下一篇:浦东劳动仲裁公告

律师名片 | |||
---|---|---|---|
姓 名: | 李居鹏 | 职业证号: | 13101200710869100 |
性 别: | 男 | 电 话: | 021-60857666 |
所在律所: | 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 | ||
业务专长: | 劳动法、公司法、合同法、人身损害赔偿。 | ||
首席律师
站内搜索
业务范围
联系我们
邮编:200030
电话:13651900564
email:lawyer800@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