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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松劳仲(2010)办字第4572号
2011-02-25 22:28:18
上海相飞塑料制品厂: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梁玉军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松劳仲(2010)办字第457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于裁决书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申请人梁玉军伤残鉴定费叁佰伍拾元(¥350.00); 二:你单位于裁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为申请人梁玉军补缴二00九年一月至二0一0年三月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叁仟捌佰陆拾元柒角(¥3860.70); 三:你单位于裁决书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申请人梁玉军十级工伤保险待遇贰万元(¥20000.00); 四:你单位于裁决书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申请人梁玉军二00九年十二月至二0一0年三月的工资肆仟元(¥4000.00)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上海相飞塑料制品厂: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梁玉军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松劳仲(2010)办字第457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于裁决书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申请人梁玉军伤残鉴定费叁佰伍拾元(¥350.00); 二:你单位于裁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为申请人梁玉军补缴二00九年一月至二0一0年三月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叁仟捌佰陆拾元柒角(¥3860.70); 三:你单位于裁决书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申请人梁玉军十级工伤保险待遇贰万元(¥20000.00); 四:你单位于裁决书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申请人梁玉军二00九年十二月至二0一0年三月的工资肆仟元(¥4000.00)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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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李居鹏 | 职业证号: | 13101200710869100 |
性 别: | 男 | 电 话: | 021-60857666 |
所在律所: | 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 | ||
业务专长: | 劳动法、公司法、合同法、人身损害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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