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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长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2011-07-02 08:27:52
上海震辉办公家具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黄顺强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长劳人仲(2011)办字第5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2010年10月至2010年11月工资柒仟陆佰元; 二: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替代工资叁仟捌佰元; 三: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伍仟伍佰柒拾伍元零壹分; 四: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海市长宁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为申请人缴纳2010年10月至2010年11月社会保险费贰仟零伍拾肆元肆角(其中包括个人补缴社会保险费肆佰柒拾元捌角); 五:申请人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你单位支付个人补缴社会保险费肆佰柒拾元捌角; 六:对申请人本案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七月一日 上海震辉办公家具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黄顺强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长劳人仲(2011)办字第5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2010年10月至2010年11月工资柒仟陆佰元; 二: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替代工资叁仟捌佰元; 三: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伍仟伍佰柒拾伍元零壹分; 四:你单位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海市长宁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为申请人缴纳2010年10月至2010年11月社会保险费贰仟零伍拾肆元肆角(其中包括个人补缴社会保险费肆佰柒拾元捌角); 五:申请人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你单位支付个人补缴社会保险费肆佰柒拾元捌角; 六:对申请人本案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七月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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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专长: | 劳动法、公司法、合同法、人身损害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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