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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松劳仲(2010)办字第5299号
2011-02-25 22:12:56
上海姆明谷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胡卫平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拒收仲裁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松劳仲(2010)办字第529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于本裁决书生效后3日内支付申请人胡卫平2010年2月20日至2010年8月30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计人民币壹万壹仟壹佰贰拾玖元整(¥11129.00); 二:你单位于本裁决书生效后3日内支付申请人胡卫平2010年5月12日至2010年6月11日期间的工资计人民币壹仟贰佰元整(¥1200.00); 三:申请人胡卫平其余请求,本会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上海姆明谷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胡卫平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拒收仲裁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松劳仲(2010)办字第529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于本裁决书生效后3日内支付申请人胡卫平2010年2月20日至2010年8月30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计人民币壹万壹仟壹佰贰拾玖元整(¥11129.00); 二:你单位于本裁决书生效后3日内支付申请人胡卫平2010年5月12日至2010年6月11日期间的工资计人民币壹仟贰佰元整(¥1200.00); 三:申请人胡卫平其余请求,本会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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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李居鹏 | 职业证号: | 13101200710869100 |
性 别: | 男 | 电 话: | 021-60857666 |
所在律所: | 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 | ||
业务专长: | 劳动法、公司法、合同法、人身损害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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