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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浦劳人仲(2011)办字第1743号
2011-07-02 09:04:48
上海望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会受理的申请人王耐冬与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会已依法裁决,因无法向你公司送达裁决书,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会浦劳人仲(2011)办字第1743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申请人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2月12日的工资7053元; 二、你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至上海市浦东新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为申请人补缴2010年10月至2011年2月期间的城镇社会保险费5136元; 三、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个人应缴社会保险费1177元交给你公司; 四、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11年2月13日至2月20日工资的请求,本会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七月一日 上海望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会受理的申请人王耐冬与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会已依法裁决,因无法向你公司送达裁决书,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会浦劳人仲(2011)办字第1743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申请人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2月12日的工资7053元; 二、你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至上海市浦东新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为申请人补缴2010年10月至2011年2月期间的城镇社会保险费5136元; 三、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个人应缴社会保险费1177元交给你公司; 四、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11年2月13日至2月20日工资的请求,本会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七月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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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李居鹏 | 职业证号: | 13101200710869100 |
性 别: | 男 | 电 话: | 021-60857666 |
所在律所: | 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 | ||
业务专长: | 劳动法、公司法、合同法、人身损害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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